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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暨新進員工之一般健康檢查及體格檢查相關規定

新進勞工有接受勞工體格檢查之義務,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未依照規定進行健康檢查者,勞動檢查機關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實施地點:到職前自行至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執行。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
https://hrpts.osha.gov.tw/Home/CertifiedHospInfoSearch

 

實施項目及費用:依法規檢查項目(如下附件)並應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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