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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大學教職員工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本辦法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至十二條規定,雇主應使醫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辦理所定業務;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勞工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定期施行勞工健康檢查及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勞工對勞工體格檢查及勞工健康檢查有接受之義務,爰訂定實踐大學教職員工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本辦法108年9月17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於108年10月21日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辦法內容詳閱如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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