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餐飲衛生管理工作指引(115年9月修正)
一、訂定目的
(一)依「學校衛生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加強餐廳、廚房及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
(二)教育部(原於104年函頒此指引)旨在協助各校精進餐飲衛生管理作業,並提升學校餐飲衛生督導人員之專業知能。
二、指引修正重點
(一)餐飲業經營型態與餐車規範: 列舉常見經營型態;若學校以餐車形式提供餐飲服務,應依規定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
(二)超商及販售食品規範: 列舉「綜合商品零售業」經營型態,明確指出進駐校園之連鎖超商販售之各類食品(含即食食品),均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學校衛生法」等規定。
(三)更新問答集:針對學校提出關於超商與餐車之實務執行問題,更新「伍、問答集」。
三、相關資源與下載
(一)指引檔案已放置於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之「資料下載/餐飲衛生」專區供各校下載運用。
(二)提醒各校持續依相關法令落實衛生管理,以保障教職員工生之餐飲衛生安全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