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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餐飲衛生管理工作指引(113年9月修正)

 

一、依學校衛生法第22條第5項規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每學年至少1次,為利各校精進餐飲衛生管理,提升學校餐飲衛生督導人員食品衛生安全知能,爰增修旨揭指引。

二、旨揭指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依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相關法規及政策,修正工作事項。
 (二)新增「綜合商品零售業」之餐飲衛生管理規範。
 (三)「餐飲業」之餐飲衛生管理說明五、食品及其原料之驗收、處理及貯存中,第12點食品需有驗收紀錄之內容,新增包裝食品或散裝食品之文字;另將第12點有關使用含有豬、牛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者之驗收規範及管理內容,移列至第13點,以避免遺漏管理。

 (四)參酌112學年度輔導結果,修正檢核項目表文字,以及調整附錄順序,並將待改善事項增列入工作說明,同時將112學年度諮詢專線常見問題納入問答集內容供參。
 

三、旨揭工作指引已置於本部學校衛生資訊網(https://cpd.moe.gov.tw/index)/資料下載/餐飲衛生項下,請逕行下載運用,並請持續依「學校衛生法」等相關規定加強學校餐飲衛生管理工作,俾保障教職員工生餐飲衛生安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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