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員工體格檢查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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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及照顧您的健康,請於到職前完成體格檢查。若您從事特殊危害健康作業,需加做相關特殊體檢項目;如屬供膳人員,則須完成供膳人員專屬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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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
1.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條規定:
►雇主於僱用員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員工亦有接受檢查之義務。
►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2.體格檢查之目的:
►確認新進人員之工作適性,評估是否適合從事該項工作。
►避免因工作導致健康威脅或傷害。
►體檢必須於實際上工前完成,始能符合規範。
3.檢查對象:
新進教職員工,包括:專任教師、專案教師、幼稚園教師、職員、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專案約聘僱人員、專任助理研究人員(含博士後)、研究計畫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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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到須知
1. 體檢辦理
►請自行至勞動部與衛福部認可之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辦理(查詢網址:勞動部體檢醫療機構)。
►完成檢查後,請於報到時繳交體檢報告正本至 衛生保健一組。
►各醫院體檢需 7–14 個工作日,請務必提前完成,以免影響報到權益。
►檢查期限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規定:
未滿40歲:每5年1次
40–64歲:每3年1次
65歲以上:每年1次
2.檢查報告繳交
如欲保留正本,可繳交影本,但須由勞工與本校勞工健康護理人員共同核對正本後始得受理。
3.繳交文件
►「實踐大學新進人員【體格檢查】檢核表」(可至衛保組繳交時現場填寫)
►「本校教職員工體格檢查紀錄表」:填寫健康資料時,如有任何特殊疾病或身體異常,務必據實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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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有相關問題,請洽 衛生保健一組
電話:(02)2538-1111 分機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