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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大學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實踐大學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112年5月9日111學年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加強推展學校衛生工作,促進教職員工生身心健康,特訂定學校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本校健康促進及衛生工作計畫之審議、督導與考核。
二、本校教職員工生衛生保健服務工作之推動。
三、本校衛生教育與健康輔導之推展。
四、其他有關本校衛生保健事宜。

第三條: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副校長、校區主任、學生事務長、副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副總務長、財務長、人力資源長、軍訓室主任、體育一、二室主任、諮商輔導一、二中心主任、衛生保健一組組長、事務一、二組組長、營繕一、二組組長、生活輔導二組組長、餐飲管理學系主任、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學系主任及學生代表二人組成。

第四條: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乙人,綜理會務,由校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乙人,由校長指定之副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乙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由學生事務長兼任,並置幹事二人,負責本委員會行政工作,由主任委員指定衛生保健一組、生活輔導二組同仁各一人擔任。

第五條:本委員會為推動各項業務,得設各類工作小組,其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事未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乙人代理之。

第七條:本委員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相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列席。

第八條:本辦法經學校衛生委員會通過,並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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